罗山县市场监管局:“十项举措”创新信用监管机制 环球通讯
2024-01-09 18:12:46 来源:中华网河南 编辑:

2023年以来,罗山县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经营主体纾困解难的意见》,通过推行十项举措,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包容审慎和宽松有度的信用监管机制,持续引导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主动开展失信告知提醒服务。该局对即将逾期未年报经营主体、通过登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经营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公示、电话联系、短信提醒、上门走访等方式提醒经营主体及时履行公示义务。

实施“三书同达”助推企业信用修复。该局在向经营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按照“谁处罚、谁提醒”原则,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函》和《信用修复流程告知书》。

畅通“两线并行”修复路径。该局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实现线上信用修复全流程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失信企业,依法依规实现“能修尽修”,实行信用修复“网上办、零见面”,“足不出户”即可申请信用修复,企业信用修复网办率达到100%。

切实优化信用修复办理流程。该局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年报、未公示即时信息而列异的修复申请,经综合业务系统或公示系统查询核实已经纠正的,即申即办。对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失联而列异的修复申请,经实地检查核实,通过变更登记或原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予以办理。灵活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实行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包容监管机制。该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经营主体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不直接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给予7天缓冲期。对经营主体仍有经营意愿的,引导其采取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对经营主体决定暂时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引导其进行歇业备案。在缓冲期内做出守信承诺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歇业备案的,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实施公示信息抽查容错机制。该局对公示信息抽查中发现经营主体填报公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及网店网址等一般状态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允许经营主体修改。对企业公示的资产状况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实缴注册资本等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企业可提供合理解释,未发现存在主观故意且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给予7天缓冲期,在缓冲期内做出守信承诺并改正不一致的信息,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企业未能及时提供除整改佐证材料以外的其他相关申请信用修复材料的,实行容缺办理,由企业自行承诺限期补齐申请材料,先行予以信用修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免除及时补报年报的行政处罚。经营主体首次未在6月30日前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的,可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免予行政处罚。

大力压减信用修复办理时限。该局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年报、未公示即时信息被列异的修复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失联被列异的修复申请,自查实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用修复,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协助省局或异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信用修复核查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实施核查并反馈核查意见。

全程实施守信合规行政指导。该局对信用修复当事人,指导其“能修尽修”、重塑信用;不能修复的,说明理由。对不同类别的失信企业,通过约谈、培训等方式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夯实依法诚信经营理念,提醒广大市场主体防范化解风险,提高“知信守信增信用信”的意识和能力。

探索试行“两网通办”工作机制。该局会同罗山县发改委,建立信用信息修复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公示系统和信用网站共享信用修复信息,帮助市场主体实现“一次申请、两网修复”,有效解决多头申请、材料不一、修复不同步的问题,促进信用修复便利化。(郝昱玮 彭莹莹 潘广 梅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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